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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常見問題

問題一、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之申請程序及審查期限?
答:
一、 投資人須先依規定檢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持許可函向來往銀行辦理匯入投資款項,經結匯後持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等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審定投資額,經核准後持審定函向公司登記單位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二、 有關投資審查期限,略述如次:
(一)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且非屬負面表列項目者約2~4日。
(二)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且非屬負面表列項目者約3~5日。
(三)投資金額逾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屬負面表列項目者,約14~30日。

問題二、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有否出資比例之限制?
答:除部分負面表列項目,有外資持股比率限制外;非屬負面表列項目者,並無外資持股比率之限制。

問題三、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出資種類為何?
答: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問題四、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人可否擔任所投資事業之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答:
除少數事業限制負責人需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外,大多數事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可以擔任投資事業負責人。
問題五、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出資全部到達及展延之期限為何?
答:
依僑外投資條例第九條規定,投資人應將所核准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若投資人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全部或一部出資者,其未實行之出資於期限屆滿時撤銷之。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核准延展,每次以延展半年為原則。
問題六、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人如何申請聘僱業務所需之外籍人士?
答:
華僑或外國人應先經核准投資設立事業後,檢附相關文件填具聘用外籍人士申書表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問題七、僑外投資人聘僱外國人是否有名額限制?
答:
依據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人員及「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名額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投審會)依雇主之業別、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績效及其對國內經濟發展之貢獻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