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成立

  • MORE
    Doc1 _1_.png

    勞健保

    1.年滿 15 歲以上, 65 歲以下之受僱員工(包括工讀 生、臨時工、試用人員、部分工時員工、合法僱用外籍勞工)
    2.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
    3.外籍勞工:加保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證明
    4.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加保 不合規定加保者:取消資格並追還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