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最新消息

經營網路平台業者,須因應如下:

112年1月1日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
銷售貨物或勞務,須因應如下:
(1) 經營網路平台業者
   不論是和賣家或買家收取費用者,應依規定保存相關資料,應載明:
  1. 憑以計費之交易品名
  2. 交易日期
  3. 交易金額
  4. 其他財政部規定之必要交易紀錄,
  5. 及該等必要交易紀錄對應之付費者身分識別資料,如付費者名稱併其註冊帳號。  
(2) 經營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業者,已經有稅籍登記之營業人
  1. 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2. 應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向稽徵管區申請登記網域名稱網路位址,若在其他賣場營業者,包含申請之會員帳號
(3) 尚未經營網路平台業者或尚未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
  1. 112年1月1日起向國稅局申請新設立稅籍登記。
112/04/30之前,做相關登記可免行為罰(因112/01/01~112/04/30為輔導期),自112/05/01仍未登記者,會有罰則。